运价问题及操作问答

发布时间:2023-04-05 点击:358
问: 我司有一艘杂货轮,用于承运青岛--厦门--南京(一次单程)货物,租船人和我司双方签订合同,运费为人民币150万元。租船方原定在装货前预付50万,但其只付了30万。为了不影响船期,我司同意先装船,但余款要在船到卸货港卸货前付清所有运费。如果到时,租船人不付或少付运费,我们可否向法院申请扣押货物变卖抵偿运费?如可以应如何操作?
答:首先要看租船合同是否约定运费的支付,如果按照租船合同,运费只是由租船人负担,而收货人不负担支付运费义务,贵司不能变卖属于收货人的货物。
如果约定运费运费是由租船人支付,贵司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追偿运费、或者通过法院扣押租船人所有或经营的船舶迫使其提供担保来解决该运费问题。
如果约定运费由货物的买主支付,贵司完全有权留置属于买主的该批货物。如义务人在留置期间届满后仍不支付运费,贵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该货物,并就该拍卖款受偿。但据目前司法实践,体现公正、合法和为避免风险,承运人最好不要自己私自变卖货物,而是申请法院来拍卖。
此外,还应适当考虑一下货价和运费的比例,如果运费比重高,收货人可能会放弃该货物。到时候贵司可能负担昂贵的仓储费,得到的实际款额可能比应收的运费少,这种情况下,贵司应尽快申请法院拍卖货物,以减少损失。